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在近日表示,由于与物权法相冲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最终出台时将不再涉及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删除“住宅禁商”并不意味着“住宅可商”,还需要更详尽的司法解释和更多的司法实践。
市工商局规定
民宅开公司不予注册
北京市工商局在去年6月份下发的市工商局第14号文件规定,公司登记注册时凡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包括公寓、别墅)”的,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是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
住宅是否可商用
仍需具体细则
而在今年3月高票通过的物权法第77条则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那么,从即将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删除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住宅可商”呢?
我爱我家房地经纪有限公司控股副总裁要嘉佳表示,根据工商局14号文件规定,想在住宅中开办公司办公,工商局将不予登记注册。此外,他认为,物权法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围不明确,而且如何算是“征得了业主同意”也不明确,“但很显然,要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住宅是否可以商用,还需要更详尽的司法解释和更多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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