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部门在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房承租人变更,并卖给他人。原承租人刘先生被蒙在鼓里十几年才得知真相。刘先生将区房管中心的上级机构西城区政府告上法院。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认定房管部门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无效。
刘先生和妻儿原来同父母一起住在西城区京畿道地区的一处平房院中。15年前,房子拆迁,刘先生一家被安置到附近的一套回迁楼房中。刘先生与房管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1993年,房管所将这套住房出售,将房屋承租人由刘先生变更为刘先生的父亲名下,并由刘先生的母亲作为购房人买下了房子。并让刘先生的哥哥住在这里。直到去年,刘先生偶然得知此事,认为房管所错误的变更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被授权经营公房等国有资产的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因此设立房管中心的西城区政府被“连累”当上了被告。
在庭审过程中,区政府辩称虽然回迁后的房屋承租人为刘先生,但变更承租人并由刘先生母亲购买房屋产权的事经过了刘先生一家人协商同意。不过,法院认定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在作为承租人的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房管部门将承租人变更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该确认该变更行为无效。J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