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业网站就能“拿”他人作品没商量吗?昨天,记者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本市多所学校被起诉到上海各个法院,被诉理由相同:即这些学校的网站擅自上传并传播了璞玉先生创作的小说《纪实》。
据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3起案件已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这些学校都付出了上万元的代价才平息诉讼。
有关法律专家特别提醒,网站并不因非营利性可以豁免网络传播侵权。
作家维权上法庭
璞玉(笔名)是一名山东退伍军人,1997年,他创作完成《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该书于1997年12月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5年,他在互联网上发现,上海市好几家中学的网站上全文转载了该书,经比对,转载的内容和原书完全一致,而且在转载该书时没有署名。为此,他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学校在未征得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所属网站上转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网络传播权,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传播受保护
璞玉拿出的“尚方宝剑”是我国著作权法和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这两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任何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应当支付报酬而没有支付的,都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非营利也不能豁免
记者发现,这些被告上法院的学校都显得十分“无辜”,几乎都提到了如出一辙的抗辩理由,那就是学校是教育机构,完全出于教育目的向学校师生介绍和提供一些国内外书籍的行为,既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损害作者的利益,难道就不能被“豁免”吗?
对此,法院表示,网络是向社会开放的传播平台,学校虽然是教育机构,但根据相关法律,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上载到自己网站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需要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维权成本。本报记者宋宁华
法官点评
主审此案的市二中院法官吴登楼表示,这几年,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原创性质的文学、论文等作品均受法律保护,应支付作者相应稿酬。尽管现在关于网络上作品的稿费支付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参照传统媒体的稿酬标准,并考虑使用频率、用途等因素,但不能吃“免费午餐”的原则是明确的。
相关链接
2004年12月,南开大学因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古籍文献检索数据库“国学宝典”而被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海淀法院。
2005年3月16日,未经作者允许便将《白领高手》在图书馆网站上传播,北京交通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被3名作者告上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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