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针对当前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新型犯罪多发的情况,近日,公安部发出提示,揭露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犯罪的手法,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提示中说,近期,互联网上出现大量投资基金、公司网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募社会公众进行投资。
此类公司或者基金提供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二是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三是投资者购买其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总体上看,此类活动主要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二是具有网络虚拟性。在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24或48小时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
提示中强调:
一、超高利润率违反商业规律,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广大公众谨慎识别、理性投资。
由于这类集资、传销活动的宣传极具诱惑性,在目前银行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不够畅通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加之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但据了解,国内正规渠道的理财产品没有如此高的投资回报率。此外,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而像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从网上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在运营3-5个月后,网站便无法登录。请广大公众谨慎识别,理性投资,避免上当。
二、利用网络非法集资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一旦查实,将依法严惩,切勿以身试法。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网站上私自进行资金募集,并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构成集资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些网络投资公司在吸引资金过程中鼓励投资者发展更多下线来获得“介绍奖金”、“对等奖金”等奖励,而其组织层级也与传销中的“五级三阶”制度类似,此类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界定,按照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有些网络投资公司利用互联网向投资者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散布证券发行的虚假信息,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此类犯罪活动进行重点打击,欢迎广大群众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犯罪线索。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电话:010-66266833,举报传真:010-6626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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