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工程师敛财30万入狱 辩称只是慰问金不算受贿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那只是过节时行贿人自己送来的慰问金,我并没有利用职权!”——原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侯跃生以此辩称自己不算受贿。
法院查明:1997年初至2003年10月,侯跃生在任广东省电力局基建处输变电科变电专责、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项目分部经理期间,利用参与单位审核挑选投标单位,施工评标,工程协调、监督、管理、验收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北京送变电公司副总经理陆某、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南方分公司经理叶某某、原山西省电力公司供电工程承装公司副经理兼粤分公司经理张某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8.1万元、港币2万元据为已有,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侯跃生上诉,辩称所收钱财中有11.1万元是中秋节、春节期间收到的慰问金,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属于受贿。
但广州中院终审认为:送11.1万元给侯跃生的这些人,均是上述外地电力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与侯非亲非故,双方仅仅是工作关系,据此足以说明行贿人送慰问金并不是基于亲情或友情,而是基于侯跃生的工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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