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讯 (赵艳记者左楠)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上获悉,市政府将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退役士兵服役期满(2年)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从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2万元。
据规定,转业士官(包括哈尔滨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除按服役期满的士兵补助标准发放外,从第3年军龄起,按每1年军龄发放3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二、三等伤残军人,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服役期间立功的,除按上述规定发放补助金外,根据立功等级增发补助金。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3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15%;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5%。
新标准发放对象为2005年12月1日后退出现役、按国家规定属于本市政府应安置对象、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尔滨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
另外,2005年12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尔滨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仍执行2000年12月15日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发放标准。
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的退役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尔滨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再享受政府为其安置工作的待遇。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标准适当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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