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停放卡单车丢失管理处不赔
原告因未签订自行车保管合同,也无法证明丢车地点,法院判其败诉
晶报讯(记者曾烨通讯员杨贵胜)放在花园里的自行车不翼而飞,而花园管理处却表示对自行车的丢失不赔,车主姜某无奈将管理处告上罗湖法院。
原告起诉:存车地只剩一把车锁
姜某称,2005年10月31日中午1时左右,他将自行车锁在某花园规定的存车地点。下午6时取车时,发现存放自行车的地方只有一把车锁丢弃在那里,自行车不知去向,他立即到某花园管理处报告,但管理处和保安当时承认对自行车丢失负有责任,但无法为他找回自行车。当晚,他到莲塘派出所报案,警官做了详细的记录。
事后,他多次前往管理处查询此事,但管理处答复是“必须等派出所拿出处理意见后才能决定赔偿的问题”。2005年11月8日,管理处正式答复他,一定对保安进行严肃处分,对监控设施进行整改,但不对他进行赔偿等。姜某认为,由于管理处管理失职造成了自行车丢失,管理处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丢失自行车不予赔偿与法相悖。故请求法院判令,某花园管理处赔偿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98元,并向他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无法确定单车丢失地点
某管理处称,姜某10月31日18时左右向管理处保安部称,其自行车在花园内丢失,并向莲塘派出所报案,接报后,管理处对此事十分重视,责成管理处保安积极配合协助派出所调查此事。但现场调查的情况,无法确定姜某自行车的丢失现场是否在本小区内。
某管理处称,11月4日和8日,莲塘派出所经调查,也没有认定丢车现场在花园。到目前为止,警方并没有作出丢失地在何处的结论,管理处也从未有过对此事负有责任的承诺,只是协助警方调查此事。管理处的小区车辆管理条例是仅对机动车收取管理费,对非机动车不收取管理费也不承担保管责任。姜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与管理处之间有自行车财产保管关系,姜某的自行车是否在本小区丢失,到目前为止尚未定论。即使在本小区丢失,也是属于无专门保管合同约定的个人财产丢失,本小区管理处更无需作出赔偿。因此,请求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无法证明车在花园内被盗
罗湖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姜某将自行车停放在某花园内丢失,造成经济损失,花园是否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要看姜某与某花园的管理处是否形成自行车保管合同关系。经审理查明,姜某与花园的管理处没有签订自行车保管合同,也未交纳保管费,同时,花园管理处未向姜某发放自行车出入卡,无法证明该车何时何地被他人盗窃还是其他原因丢失。法院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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