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像印上DVD包装 刘德华状告家电商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荔法宣) “刘德华你是我的骄傲 ,某某奇(某品牌名)你是我的自豪”——这样的广告语,再配上华仔的大幅头像,日前出现在某品牌DVD机的包装盒上。
刘德华的委托人提出:作为香港歌、影业界著名艺人,刘德华的肖像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某影视公司将带有华仔肖像的图片提供给某某奇家电实业公司,该实业公司将带有刘的肖像的图片在其生产的DVD包装盒、开机画面、使用说明书及产品目录册中使用,与此同时,销售商陈某将该种DVD在广州销售。其三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德华的肖像权,要求三方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
昨日上午,刘德华的委托律师、某某奇系列家电的生产商、销售商陈某,提供图片的某影视公司,四方对簿公堂。某某奇牌DVD的生产商表示,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刘德华的肖像权。而最主要的理由是,刘德华的头像及广告语应属著作权而非肖像权。
他在答辩状中说:刘德华方起诉状认为,侵权产品是DVD包装盒、开机画面、说明书和产品目录,但因为版权(著作权)确实已授权给提供图片的某影视公司。而2002刘德华演唱会包括刘德华的形象、话语等,某影视公司已被授权。肖像权已包括在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利之中,既然著作权已授予某影视公司,那么,肖像权也一并授予,不存在肖像权侵权之说。
据悉,该案仍在审理中,但原告及两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庭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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