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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厦门3月28日电记者郭宏鹏从4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岛内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办法规定,除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助残犬等大型犬外,大型犬将被禁止户外活动。对收容的犬只,将由政府投资建设一个正规的犬只收容场所。届时,收容来的犬只除病犬将进行无害化处理外,一部分犬只可由市民认养,其余的将依法进行拍卖或供科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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