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一年要交多少钱?在昨日召开的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常委会成员听取审议了《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和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对该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完善,其中关于征收养犬管理费的内容成了关注焦点。
收养犬管理费是普遍做法
市长助理南京市公安局局长孙文德在会上表示,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因此在草案中规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公布。”
据孙文德局长介绍,目前全国各大中型城市均对犬类管理实行收费,只不过收费名称和幅度不同,如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内第一年每犬收取管理服务费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杭州市第一年收取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武汉市第一年每只犬300元,以后每年200元。
养犬管理费不能一刀切
在关于收取养犬管理费的问题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初审认为,管理费的收取应当体现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对草案的第20条,建议增加“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辅助犬的,减免养犬管理费”、“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的,减免养犬管理费”、“个人饲养大型犬的,加倍收取养犬管理费”等款项。对于该条第二款“养犬管理费由公安部门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后面,建议增加“用于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犬只留检等有关管理工作的内容,使广大群众了解费用的用途。
市民声音:管理费不要超过300元/年
过去南京曾实行一年要花800元办狗证,后来取消这一规定全面放开,现在准备重新征收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是市民关注焦点。南京市犬业协会副会长诸耀辉作为旁听市民参加了这次常委会会议旁听,他希望这次实行养犬管理费最好不要超过300元/年,如果要价过高,会造成许多人办不起或者不愿意去办狗证,会重蹈过去无证犬只大量蔓延的情况,他希望对收费可以进行具体区分,对于老人和贫困人群养狗费用实行减免,对于养多条犬或者名贵犬的人可以征高额管理费。
养犬违法情况记入电子档案
按照草案规定,公安部门受理个人养狗申请,对于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并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这次初审的条例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犬只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在电子档案所记载的事项应增加“养犬违法记录”内容,养犬人被多次举报、处罚或者所养犬只伤人的,应当对其养犬行为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中第18条原来规定,重点管理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初审认为这些规定仅仅限于南京市重点管理区是不够的,应当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鼓励民间组织收养流浪狗
关于设立犬只留检所、收留流浪犬的问题,在草案中规定由公安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初审报告认为,可以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以降低管理成本,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为此建议在条例里增加这一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犬只收留场所,收留流浪、被放弃饲养的犬只。收留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安、畜牧兽医、民政等部门另行制定。记者仇惠栋
草案中拟定的部分管理处罚项目
最低罚款
对于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设立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初审报告进行了修改,认为有些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处罚,有些违法行为,设置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前置条件,拒不改正的再行处罚,对一些常见的轻微的违法行为降低处罚标准,罚款起点定为20元,便于执法人员当场处罚,即时纠正违法行为。
养烈性犬
个人饲养烈性犬的,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养犬数量
个人饲养犬超过两只,逾期不改的,没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养犬登记
逾期不办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不及时申请补办的,可以对个人处50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1000元罚款。
虐犬葬犬
携犬进入禁入的公共场所的,虐待、遗弃所养犬只、携犬出户未对犬只采取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束犬链等约束措施、单位未按规定拴养或者圈养犬只、土葬和任意丢弃犬只,对个人可以处2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1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可以处5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坐车
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个人可以处2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1000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可以处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清除粪便
养犬污染环境或者携犬人不立即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养殖销售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培训的人员将犬只带出规定场地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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