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评法已出台5年,四川实施办法的出台十分有必要而且迫切。”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草案)》。部分代表表示,南水北调西线是国家的工程,但工程在四川,影响的也是四川,在进行工程环评时,四川民众应有相应的话语权。
工程环评民众要有话语权
草案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李荣伟代表认为,应对此作适当修改,“因为在四川范围内,国家的大工程项目也不少,这样规定就不能对这些工程进行环评约束。”他举例说,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对四川生态影响很大,在工程环评中,虽然也请了四川的部分专家进行调研,但在环评中,四川民众的话语能起多大作用还说不清。“南水北调该不该搞环评,在四川进行这个工程,四川人民能不能有所作为,这应该在办法中体现出来。”
县级工程规划要进行环评
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并没有将县级规划是否进行环评予以明确。草案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环境影响的篇章。”
代表们认为,四川水利水电梯级开发较多,这些工程对全省经济尤其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对流域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的环评范围、对象进行明确,更有针对性。
为加强公众参与,草案第十二条还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时,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会、听证会,且应有该规划环境影响直接涉及的单位、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处罚力度太轻了建议加重
全国人大代表余明华表示,草案法律责任章节的处罚力度太轻了。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或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尚未取得审批决定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审批决定,除撤销审批决定外,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对建设单位没按规定落实审批意见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的,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外,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余明华说,这个处罚太轻了,对大项目来说,这区区几万元,对方根本不当一回事,而且处罚针对的对象是单位,并没处罚到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
记者喻奇树实习生曾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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