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高新区检察院为我取证,又哪能领回这笔补偿款?”日前,当市民庄某从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手中接过38000元补偿款时,他兴奋得热泪盈眶。高新区检察院打破检察官不涉足民事案的做法,在我省率先介入民事诉讼案,庄某成为第一受益人。
破冰
讨薪官司,检察官免费帮取证
庄某是成都某科技公司职工,从2005年开始,公司就未替20余名职工交纳社保金,同时还拖欠部分工资。庄某等6名代表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但因诸多原因,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今年1月23日,庄某等来到高新区检察院,声称要是再不能帮他们维权,就绑架公司负责人张某,并扣留其汽车出售。
“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检察官王玲将庄某等请进办公室,苦口婆心地劝导,要求他们通过法院主张权利。但庄某等人认为打官司请律师要花钱,自己没有这个经济实力。与之相反的是,成都某科技公司却是一家大公司,要与这样强势的公司“叫劲”,首先得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到未交纳社保金及拖欠款项的证据。高新检察院相关领导获悉庄某等人的遭遇后,指示检察官王玲为庄某等免费取证。
为了协助庄某打赢这场官司,王玲以检察官的身份,3次前往某科技公司,免费为庄某调取证据。通过多方努力,王玲取到了相关证据。她将证据一一交给高新法院后,并代表高新检察院,向法院递交支持诉讼的建议书。高新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并在后来作出了公正判决。
诉讼
法院认可,检察院定出三大条件
“检察官仅仅负责刑事案件的批捕和公诉,一般不介入民事案!”王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检察院此前相当谨慎,担心市民误解他们是对公权滥用,后经院领导多次研究后才介入。此案尝试成功后,高新检察院决定进一步推广。为此,检察院还对能享受这一权益的受众作出3大条件限制:一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民事权益的事实;二是被支持起诉主体没有过错;三是被支持起诉主体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今后,凡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弱势群体或个人均能获得免费取证权。而相关法院也认为,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案,收集的相关证据与律师收集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
意义
社会发展,需要检察院“亮剑”
检察官为何涉足民事案?高新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近年来,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经济上的不平衡性以及受教育的不平等性等,让弱势群体在法律诉讼上无法与强势抗衡,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平等事实。长久下去,必将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规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当原有的法规不适应现实生活时,就呼唤新的法规取代原有法规。高新检察院正是基于这样的大背景打破瓶颈。检察官说,“社会迫切需要检察院‘亮剑’的时刻到了!”
高新检方一致认为,介入民事案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据介绍,高新检察院还将作进一步探索,除了为弱势群体提供诉讼支持外,还要向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垄断经营、造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开火”。
声音
反对方:可能造成公权滥用
高新检察院介入民事诉讼在成都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部分律师认为,在任何民事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都处于一个平等线上,所谓弱势或强势,只不过是从经济条件、文化水平上划分,而法律赋予公民平等权。“公诉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公权,一旦介入民事案件,势必造成公权的滥用!”他们认为,检察官以公益诉讼人参与民事诉讼,其诉讼对象应是部分行政部门或垄断行业等,受众不是个体或部分群体,应该是个很广泛的群体。检察官若为个别或少部分人利益介入民事诉讼,势必造成法律上的不平等关系。
还有律师认为,各地司法部门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向他们寻求帮助。如果检察官介入民事案,可能会影响其本质工作。而且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于法无据。
支持方: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构,就不排除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权!”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律师认为,检察官为弱势群体支持起诉,是对法律监督权的延伸。
律师杨劲认为,目前律师虽然有法律援助义务,但由于实施援助不能带来经济利益,大多办案积极性不高,且参与援助的律师极少。同时,获得法律援助的受众必须是经济相当困难者,局限性很大。因此,检察官涉足民事案,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这是我省司法史上一大里程碑
本报邀请法学专家、律师、社会学家展开讨论,大部分人认为
昨日,本报邀请法学专家、律师、社会学家就此展开讨论,大部分人对检察官介入民事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举是我省司法史上一大里程碑,值得检察系统学习和借鉴。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认为,高新检察院的做法符合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是司法革新的一次重大进步。能更有效地促进各个领域步入法制社会轨道,营造一个遵纪守法的生活环境。
四川大学社会学教授陈昌文认为,国家虽然给予弱势群体在法律上的平等权,但由于他们受经济、文化等方面限制,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他们需要得到外界的帮助。而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替”弱势公民提起诉讼,就是要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公民的权利,进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王玲记者王仁刚实习生吴志军摄影刘陈平
链接
检方参与取证肇事司机赔钱
去年6月6日,湖北宜昌市民卢某驾驶货车横穿道路时,将一名流浪汉撞死,尸体一直无人认领。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参与调查取证,并建议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判肇事司机卢某、某沙石厂共计支付死者丧葬赔偿金6.2万元。款项由救助管理站专户保管,负责全额转交死者亲属。如5年内无法查明死者身份,该款作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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