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某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该省将从5月份起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重新申报登记。应该说,这并非什么创新之举,北京、海南等许多地方早就出台了这个制度,而且申报的信息更详细,子女婚嫁、买房买车、子女留学等都要申报登记。
官员申报的信息首次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这是官员信息申报制很大的一个进步。可以说,没有公示制的申报制是跛足的,甚至毫无价值。仅仅让上级知悉下级的情况作用有限,当下腐败的泛滥本身已暴露了“上级监管下级”和“内部同体监督”模式的失败,需要通过从外部引入公众监督来反腐败,申报制本就应包含着“向社会公示”的内容,是申报给老百姓看而不是给领导看。政府和官员是靠纳税人的钱供养起来的,不是领导出钱供养的,子女从业之类与公权行使相关的信息,当然应让纳税人知晓。
虽然该省的这个制度相比以前各地的申报制有不小进步,但依然有不足,没有改变既有反腐制度中的“摆设”效应。
就拿该省这个申报制来说吧,“用简单常识审视就能发现的问题”。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可拿什么促使他们如实申报?有问题的官员会愚蠢到把“问题信息”老老实实地申报给老百姓看吗?从官员境外存款的申报到公款吃喝申报,从官员嫁女申报到子女留学申报,各地施行过这么多的申报制,暴露过几个官员的“问题信息”,有几个贪官是通过申报制“申报”出腐败的?申报信息表透露出的官员不都是规规矩矩、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堪为典范的公仆吗?
对官员提出某种申报要求时的漏洞视而不见,而对普通百姓就不一样了。“公民自行申报个税”与“官员申报子女从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同构的,都是诉诸个体自觉履行某种义务,公民履行的是纳税义务,官员履行的是自证权力清白义务。为推进公民自行申报个税,制度作了哪些安排呢?首先规定了申报期限,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过期就违法了;然后规定了法律责任和惩罚条款,不按规定自行申报个税的话会被罚多少款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再就是税务部门已通过各种途径掌握了许多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以此约束高收入者的侥幸逃税念想——正是这种从期限到惩罚的完备约束,使“自行申报个税”不会沦为放任自流的“想报就报、想逃就逃”,而是“你必须报”。相比之下,要求官员申报子女就业情况的规定就显得松垮和不完备,这种装傻很容易使申报制沦为一场官员的“假面舞会”。
再就是,即使官员如实申报了配偶子女的就业情况,又能说明多少问题呢?如果让程维高填其儿子的就业情况的话,是“在北京读书”,可腐败问题正是出在这个在北京读书的儿子身上。许多贪官的配偶和子女都有着非常正当的职业,可一个父亲是省委书记的银行职员,和一个父亲是农民的银行职员其含义是完全不同的。通过权力递延,正当的职业完全可以隐蔽非常巨大的腐败。还有公示制,看起来公示制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能起到透明监督的效果,可在现实中公示可能沦为一种秀了——人事部门为防止官员带病提升不也有“任前公示”吗,可有几个“公示”遏制过带病升迁。
现在官员的学历越来越高,我想,凭着制度设计者的智商,绝不可能看不到这些公众和时评家一看就看出来的问题,不可能不明白官员会虚报假报,不可能不知道子女正当就业的官员完全可能腐败。真正管用的反腐,不会在“官员子女就业信息申报”这种无用的制度上转圈圈,而会直接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世界各国经验早已证明,申报和公布个人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一种最有效的机制。专家、人大代表和公众也早就呼吁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可有关部门为何装作没有听到,一再回避这种阳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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