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在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这么一条:公务员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重庆晨报》3月28日)
生育属于典型的私权利,公权力本是不应当干涉的。
我们应当面对的一个现实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选择未婚生育的人会越来越多。在发达国家,未婚妈妈,或同居共育子女但不结婚的人,已是一个很大的群体。法国现在的社会党总统候选人罗亚尔女士就有这样的一个“家庭”。当然,国情有所不同,但在现有国情下,制定法律法规亦需有理有据。
需要指出的是,重庆市的这项规定,并非某大官拍脑袋的结果。《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早在2006年9月1日起就向社会公开。当时其中一条:国家公务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人员生育子女,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此规定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正式出台的《规定》中,作了修改:公务员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违法生育两个或者多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未婚生育两个或多个子女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显而易见,重庆市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与打击“超生贵族”的社会大背景有关的。它所指向的当然不是大量普通公务员,而“超生贵族”中的高官,例如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应当讲,重庆市有关方面对这个《规定》还是用心良苦的。它一方面要平息社会草根阶层对“超生贵族”特权的强烈愤怒,另一方面,它又要尽量为《规定》寻找到法理平衡点。但是,结果它还是留下了“公务员未婚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警告处分”这样一条不足以服人的规定。
能否去掉这条规定?答案是不能,因为一旦留下这样一个“后门”,也就为“超生贵族”的高官留下了一条操作路径:高官可以先离婚,在“未婚”的状态下与前妻或情人生下一个孩子,再复婚,这样两个孩子就一个属婚生,一个属未婚生育,不犯规了。
现在对于“超生贵族”的社会不满非常强烈,作为一个小百姓,我也感觉很不公平。但从理性出发,我还是以为,我国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有与生俱来的弱点,一味地加强计生政策的刚性,会导致像某些规定进退失据,比如像重庆的这个规定,进是错,退亦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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