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郝蕾 马群)4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下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对因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汉江、丹江水资源北调等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建设单位应给予生态补偿。
《办法》规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农业示范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规定,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像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监理一样,进行环境监理。此外,《办法》还专设“公众参与”一章,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其他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等,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都应当在环境评价中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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