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辉)昨天,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口公交的规划与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转让、出租其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和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上规模住宅区建公交设施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交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公交规划要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年度计划,公交客运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公交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新建或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公交客运基础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冠同一名称。公交车上要设置老、幼、病、残、孕妇专座,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公交变私交将重罚
经营者取得的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覆盖公交车站牌标识和车辆营运标识,或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及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营运线路、站点、车型、班次(车数)及时间的,不服从交通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公交车未执行有关免费、半票乘车规定、营运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不免费安排换乘,或无法安排换乘时不按原票价退还票款的,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