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这是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中新修改的内容。
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为3万元
现行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小娟介绍说,从近几年国家立法情况看,法律、法规在设定罚款处罚时,有提高罚款数额,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趋势,罚款数额提高的幅度一般在2至5倍。政府规章在惩处力度方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也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因此,对《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提高到10万元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以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行为区分不同罚款限额的规定,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数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提高罚款限额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
李小娟解释说,之所以这样修改,原因有二:一是现行《规定》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差别较大的不同罚款限额,给立法和执法实践带来操作难度;二是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偏低,在查处诸如一些危害程度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上缺乏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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