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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视点)专访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图)

  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1993年最初被列入立法计划算起,物权法立法走过了14个春秋,以其历时之久、社会参与度之高、争议之激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新标杆”。


  历经“千锤百炼”出台的物权法,有什么特点?和百姓生活有哪些关联?昨日,带着这些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应邀来汉讲座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教授。

  物权法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

  记者:物权法从着手起草到最终通过,跨越14年,历经八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这部法律为什么会受到如此大的关注?

  王利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法律,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触动了社会的每个神经。可以说,大到一所房子,小到一针一线,都是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所以,在起草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争议,这是非常正常的。

  记者:物权法审议过程中的一大亮点,是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这些意见对物权法的出台有何影响?

  王利明: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时,全国人大收到了一万多条,反馈的信息非常多。很多群众的意见都得到了采纳。应该说,物权法的出台,经过了立法机关、法学家和实务部门、社会各界充分交流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也树立了我国民主立法的典范。

  记者:作为起草者之一,您如何看待物权法出台的意义?

  王利明: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财产归属、平息冲突和纷争。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形成,这必将为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为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物权法有三大主要功能

  记者:对许多人来说,刚刚出台的物权法还比较陌生。概括来说,物权法究竟是干什么的?

  王利明:简单地说,物权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讲物是谁的、怎么利用、在受到侵害以后怎么保护。所以,物权法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物尽其用。产权应该是物权法的核心。确认产权其实就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从而定分止争。举个例子,商鞅在《商君书》里面曾经说过,为什么一个兔子奔跑,每个人都去追赶,不是因为兔子可以分为一百份,而是因为兔子的归属没有确定,所以,大家都去抢。但是,在归属确定之后,满街都是卖兔子的,却没有人去抢。用今天的眼光来看,界定产权就是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记者:在中国老百姓眼里,物权还是一个比较晦涩难懂的概念。物权法对物权具体是怎样界定的?为什么要保护物权?

  王利明: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护物权,就是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权利人给予救济。英国学者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现代西方法治正是在对财产权的切实保护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最经典的就是“波茨坦磨坊”的故事。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为在波茨坦建造行宫,强行拆掉了一座他人的旧磨坊,被磨坊主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一致裁决威廉一世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的财产权利,责成他在原址上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在我国,保护物权为依法行政确立了标准,其实就是奠定法治的基础。

  记者: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物权法在促进“物尽其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王利明:物尽其用,就是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的保护,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我国物权法为了强化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主要在如下方面作出了制度性突破:第一,规定了空间利用权,使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变为立体,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第二,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方式适用的范围,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建立用地使用权;第三,承认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第四,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设置抵押。

  平等保护是中国物权法的特色

  记者:我国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这与西方物权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王利明:我国物权法强调必须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权。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物权法所说的平等保护,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救济。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说,平等保护原则是我们社会主义物权法特色的鲜明体现。

  平等保护原则,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在法律上宣告把个人的财产可以置于和国家财产同等的地位,这个意义是怎么评价都不过分的。它体现了一种对个人的关怀,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和理念,有利于更充分地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民生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权利问题得不到基本的保护,老百姓的房子想拆就拆,就根本谈不上民生。平等保护强调了对人民群众财产的尊重,包含的内涵是非常深刻的。

  记者: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中“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存在矛盾?

  王利明:宪法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怎么才能保障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一种,对其他所有制就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同时,我们也看到,物权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才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巩固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成果。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

  记者: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个人和社会有哪些意义?

  王利明: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举例来说,假设一位村民承包一片水面搞鲍鱼养殖,他对于未来的利益期待要求他进行一定规模的投资。但是否要投资、投资规模该有多大,则要取决于他对自己是否享有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的信心。如果将他的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那就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这无疑是给这位村民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他可以大胆投资、努力经营。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

  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记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利明: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首先,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的范围,尤其是强调了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次,物权法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财产的权限作出了规定。

  再次,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形式,比如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此外,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作了规定。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物权法有哪些特殊规定?

  王利明:农民承包土地即将获得收益时,承包合同突然被终止,类似这样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例并不鲜见。《物权法》首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同时也规定任何单位在征收土地时,要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物权之后,有利于保护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与改良,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承包的土地行使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承包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从而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地经营效率。

  记者:现在农民工大量进城,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与此同时,一些城镇居民希望到乡下居住、种地。但目前物权法并没有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利明:在这个问题上,物权法适用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禁止宅基地转让。之所以这样考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严格保护耕地,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一旦宅基地市场放开,有可能会导致村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宅基地,从而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二是保护广大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实际上是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在失去宅基地和住房,大量涌入城市之后,城市确实无力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因而会给城市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物权法的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也为将来条件成熟后,修改法律和调整政策留有余地。

  征收征用制度更加完善

  记者: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不少人建议,应当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防止、限制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征用权力侵害群众利益。对此你怎样看待?

  王利明:公共利益的概念很难在物权法上进行界定。因为公共利益本身在法律上是一个弹性条款,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开放性和变动性,在不同领域内和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的内涵并不相同,情况相当复杂,即使是商业利益,也可能会涉及税收、就业等问题,从而间接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的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

  记者:现实生活中,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征收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违法征地、野蛮拆迁问题。物权法制定了哪些预防措施?

  王利明:尽管难以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但可以考虑通过规定一些必要的程序与制度,防止“公共利益”的滥用,比如对征收程序、补偿标准、权利救济等作相应的规定。为此,物权法一方面规定了征收、征用土地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在征收后必须给予充分补偿。另一方面完备了征收后的补偿制度,区分了对集体土地征收与对公民住宅土地征收的不同,同时规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得很充分。此外,物权法还严格区分了征收、征用两个概念。

  城市居民购房有了“定心丸”

  记者:物权法规定,房产70年后自动续期。现在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将来延期后是否需要补交有关费用呢?

  王利明:中国的不动产权利比较特殊,从法律上看,房子的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但土地使用权却是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与所有权的永久性,是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对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至于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考虑。

  记者:现在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不少,物权法规定小区车库车位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

  王利明:有关车库、车位,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我们认为,首先满足需要,就是指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

  配套法规尚需完善

  记者: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顺利推行,还需要哪些配套法律的完善?

  王利明:社会生活千变万化,不可能指望通过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矛盾。物权法中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出台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逐步细化、逐步完善。尤其是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法、拆迁法等配套法律。

  比如现在有人认为,管线、煤气等公共设施应该归业主共有,其实这么做有利有弊,因为这会给业主带来相应的维护成本,他们也要承担更多的维护义务,而物业服务的缺失也会增加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

  另外,关于业主大会是否能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是难点。我个人认为业委会当然可以代表业主进行诉讼,但是在被诉时问题比较复杂。一旦业主作为被告,官司打输了,业主却不认账,很多官司往往难以判决,或者就算判决了也执行不了。

  物权法出台后,侵权责任法也需要提上议事日程。物权法明确了物的权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前者是后者的基础。目前,无论从理论准备还是从实践积累来看,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条件都已非常成熟,这部法我想会很快出台。

  [荆楚才俊]王利明的法学人生

著名法学家王利明

  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记者王威摄)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

  30年前,江汉平原的田埂间,一位少年挥汗荷锄、躬耕田野。但与其他农家孩子不同,他无论走到哪里,怀里总揣着一两本书,闲下来便翻上几页。夜色深沉,别人早早睡下,他又打开了书本。他,就是现在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王利明。

  在王利明的求学路上,两次赴美学习的经历,对他有着重要影响。1988年,王利明赴美国密歇根大学,在美国著名的财产法教授欧林·布劳德的指导下,专攻英美财产法和侵权行为法。王利明一边如饥似渴地学习,一边思考:美国作为全世界最发达的国家,它的法律制度有哪些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1998年8月,王利明受教育部委派,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前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此时的王利明,已经成为国内法学界公认的民法学研究专家。

  在美期间,王利明应邀到耶鲁大学等著名大学讲学,出席各种学术活动。这次,他的研究触角伸向了国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司法改革领域,他花费了很长时间对宪政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程序制度进行思考,回国后出版了《司法改革研究》。直到现在,这本书仍然是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代表作。

  著书立说潜心治学

  1984年,王利明留校中国人民大学任教。适逢我国酝酿、起草《民法通则》,其主要起草者就是王利明的博士导师佟柔教授。王利明协助导师就《民法通则》中涉及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开始形成自己对民法体系的看法和认识。1986年,他和郭明瑞等合撰的《民法新论》,在法学界产生广泛影响,成为民法研究生的必读书目。

  为进行学术上的探索,王利明住过没有暖气的小屋,北方寒冷的冬日,他背上披一条被子、腿上盖一条被子笔耕不辍。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王利明成为首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4年8月当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一届会长。

  物权法是王利明始终关注的领域。在长期对物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1998年他出版了《物权法论》。此后,王利明又对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出版了《物权法研究》一书。

  襄助立法学术报国

  从某种程度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王利明先后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几十部有重要价值的咨询报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专家顾问,王利明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的论证,起草工作。每当这时,王利明总是忙碌到深夜,反复斟酌推敲。他深知,“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

  王利明曾经三次走上共和国的最高讲坛,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

  1998年,王利明当选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2003年,又当选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负责起草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人格权法草案建议稿》,并主持完成了《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条文和立法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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