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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给未成年人带来什么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犯罪,其档案中将永远存在犯罪的记录,专家建议,先从少年犯试行免除刑事前科报告制度和刑事

  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刑法第100条是1997年实施的《刑法》中的新增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平对这一条文印象深刻。前科报告制度

  1996年,当时还在北大读博士的王平便注意到了这条被他称为“容易一闪而过,被忽视”的条文,在与其老师、同学进行学术讨论时,他还把这一条文批评了一通,但并未得到响应。

  很长一段时间内,王平都认为《刑法》第100条的存在是多余的,其内容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而且没有违反此条文对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文只具有宣言性质。

  但2000-2003年间,他先后成为加拿大、德国等国刑事研究领域的访问学者后,发现很多国家都存在类似刑事前科报告的制度,这使他开始认真思考刑事前科报告制度存在的价值。

  “我现在认为刑事前科报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王平说,对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出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都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保护或者监督,因为不分成年犯和少年犯,没有时间的限制等问题,所以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刑事前科报告制度,不是可不可行的问题,而是应该施行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屈学武认为,报告制度存在的理由无外乎考虑了社会的治安问题,却没有更多考虑到该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使少年犯刑满释放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的问题。

  试行:可以从未成年人开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免除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报告制度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灭制度是最有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很多少年犯刑满释放后,在生活、学业和就业中存在困难:现在有些单位对应聘者身高、长相都有要求,如果背负个盗窃罪,根本不可能被录用。

  中国已于1992年4月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中界定儿童为未满18周岁的人,和我国的未成年人定义一致;公约规定了“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而免除刑事前科报告制度和建立刑事前科消灭制度就是最有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在刑法中只体现在第49条和第17条;而其他刑法条文没有区分对待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例如刑法第100条,完全没有考虑到怎样才能更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对未成年都制定了消灭刑事前科制度,我国刑法中大多内容没有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借鉴之下,我国也可以为此单独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王平说。(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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