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的一名婚姻登记员因为在受理一起离婚登记时,未能辨别出男方患精神病症而颁发了离婚证。日前,当地法院对这一起诉民政局的行政官司作出判决,离婚登记及“离婚证”被撤销。
案件
2006年1月,季某与妻子郁某在海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回到老家与父母一起居住。
2006年9月,季某老家的法院作出判决:季某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于是,季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海盐县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
说法
法院认为,离婚登记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政局受理季某与郁某的离婚登记时,季某已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确定其离婚时是否属于自愿。
此外,《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季某和郁某的离婚登记及“离婚证”被撤销。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