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春平)58岁的临时工杨桂君,在干了23年清洁工和学生公寓管理员后,向学校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而校方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杨桂君认为西安交通大学违反劳动法,将其告上劳动仲裁委。去年底,经劳动部门仲裁杨桂君胜诉。
临时工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拒绝
58岁的杨桂君家住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据介绍,她从1983年12月6日开始在西安交通大学做临时工;1983年12月6日至1985年11月,在学校从事道路清扫工作;1985年11月至2006年5月,在学校宿舍从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去年4月21日,杨桂君请求西安交大为自己办理退休,但西安交大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并于同年5月12日口头通知与杨桂君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杨桂君多次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西安交大拒绝。
杨桂君将此事提请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西安交大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她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她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费用。
交大 临时工隐瞒年龄不应支持
让杨桂君始料不及的是,西安交大称杨桂君不能提供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其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则辩称,杨桂君与该公司于2001年10月10日起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是杨的欺诈行为导致,2001年杨已经满5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填写用工表时隐瞒了真实年龄,故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三金”等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仲裁委 西安交大存在违法行为
经查,1983年至2006年5月12日,杨桂君被西安交大聘为临时工,离职前月工资收入为400元。《西安交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计划外用工登记表》显示,杨桂君1983年起在西安交大总务科干临时工,1985年在交大学管科干临时工至今,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省劳动仲裁委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工资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省劳动仲裁委认为西安交大在此案中存在违法行为,遂裁决校方支付杨桂君1.2万余元工资和补偿金,并按规定为杨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昨日下午,杨桂君说仲裁胜诉后一个月,她多次找交大要求履行裁决,但对方只说给钱,不承诺办理基本社会保险。西安交大一工作人员表示,劳动仲裁部门把案件被诉的主体搞错了,杨桂君是后勤单位聘用人员,而不是学校聘用人员。学校已经起诉,法院近期有可能通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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