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日前表示,各级人民法院注意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他要求:“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不得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执法活动,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法院在各种各样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出现,即在当地行政机关组织下加入“联合执法”队伍,人们已见怪不怪了。尽管“联合执法”在各地屡试不爽,也能收到一些短期效果,但从法治角度考察,法院应邀参与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法院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是各类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包括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争议,都属于法院的裁决范围。而保证法院在裁决中公正、公平依法进行的关键,就在于法院在具体事务中的中立性和自身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法院提前介入行政执法行为,并不是法院的职责所在,反而会对法院的最终裁决产生主观上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法院参与“联合执法”,还动摇了人们对法院的信心。
显然,一些地方或者行政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的时候,动辄要求法院参与“联合执法”,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权,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的严肃要求。从以往的实践看,“联合执法”看起来成本很低,执行结果可以立竿见影,但因为“联合执法”往往绕开了法律程序,甚至在“司法、行政都姓公,本来就是一家人”的思维定式下,有些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予以配合、支持,实际上已异化为权大于法、司法不公和执法犯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反而激化了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要求法院保持司法中立,法院不得参加行政执法,排除了党政机关不当干预司法,增强了司法独立和中立性,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还原了法院的真实身份和本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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