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法院根据辖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整套调解制度,并将其贯穿在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让诉讼调解的成效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突显出来。近年来,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均在70%以上,且没有一件因调解结案的案件发生申诉或涉诉上访,通过调解真正起到了彻底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是联络员制。确定法官分组分片联络各乡镇人民调解员,定期或不定期与各乡镇人民调解员联系和沟通,共同建立有关民事纠纷信息档案,并在业务上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的水平,使纠纷尽量消灭在基层。即使诉至法院,法官对纠纷原因也能略知一二,为诉讼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座谈会制。该院每年邀请各乡镇人民调解员及司法所、派出所干警等人员到法院召开座谈会,倾听各界人士的意见,共谋来年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调解工作的新思路。三是回访制。虽说案件调解结案已结束了审判程序,但为了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凡是牵涉到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案经调解成功后的一定期限内,承办法官均采用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履行情况,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打诉讼调解的法律白条。(方葆春汪玉清)
来源:
新安晚报 日期:3月31日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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