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救一名病危女孩,安徽省合肥市的哥杨师傅载乘患者一路连闯6个红灯,最终赢得了20分钟抢救时间。但他一年的违章记分也将因此超过12分。合肥交警支队3月29日答复,杨师傅的行为不会受到处罚。(3月31日《新京报》)
出租车司机为了抢救一名病危女孩,冒险连闯6个红灯,确实精神可嘉,与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简直是天壤之别。
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除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辆外,其它车辆闯红灯是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不能说“此事是个特例,不予处罚也是特事特办”。我们不否认这是一个特例,但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了这一特例之后,会不会有更多这样的“特例”接踵而来?如果真的有,那么还像这样特事特办吗?开了这样的先河,处理起来可能就不那么简单了。否则,交通安全法就形同虚设了。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也是无情的,违反了法律就应当受到处罚,不能因人因事而异。尽管行政处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那也只能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并且在合法的情况下操作,像交警这样违反法规的明文规定作出决定,根本不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完全是一种权大于法的表现。
说实话,谁都会为出租车司机这种行为感动,交警受到感动也不足为奇。但是,感动之余,也不能忽视了一点:闯红灯会对别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隐患。为了救一个人而引发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那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毕竟出租车不是特殊车辆,没有警示标志,闯红灯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极大。我们很庆幸本案中的出租车司机安全将病人送达医院,但是,再出现类似的事件,就难说还会那么幸运了。所以,对于这种行为,要么严格按法律规定处罚,警示后人;要么就修改法律,让这样的行为合法化。
其实,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有很多,免于处罚并非是惟一的。按规定处罚出租车司机的同时,可以对他进行其它补偿,合适的话,给他颁发个什么奖也未为不可,为什么非要拿法律来开玩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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