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在业内公开征求意见。
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四个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销售机构应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通过审慎调查,基金代销机构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代销后是否向基金投资人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也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代销机构的重要依据。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征求意见稿指出,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三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等级。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至少包括三个类型: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评价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的方式及时反馈给基金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强行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郑晓波 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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