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是×市M区A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赵的全部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工薪收入188400元,扣除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58160元;
(2)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3)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
(4)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6)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他税费43000元;
(7)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8)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10)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11)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问:小赵取得的上述收入年所得应如何计算?
答:小赵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也多,有“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应税所得项目,这些收入在小赵取得时,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税款。但2006年度终了,如果小赵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他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小赵取得收入的情况,其年所得为: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年财产租赁所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偶然所得
其中: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月1600元)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小赵缴付的“三费一金”在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额度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158160元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针对小赵的情况,主要有(2)、(3)、(4)、(5)、(9)项收入。其中,第(4)项收入,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所得,所以不含在年所得范围之内。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分红+储蓄存款利息+企业债券利息+股票分红=20000+1200+1500+3000=25700元
3、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针对小赵的情况,主要有第(6)、(8)项收入。
年财产转让所得=房屋出售收入+股票转让收入=(860000-700000-43000)+60000=117000+60000=177000元
4、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财产租赁所得=3500×12=42000元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6、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年偶然所得=9000元综上:
2006年小赵的年所得=158160+25700+177000+42000+40000+9000=451860>120000元
故小赵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王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