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拟对炒“活人墓”的违法行为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据了解,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新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内容中最大的亮点是严禁炒墓,尤其是“炒活人墓”。
新条例增加炒墓惩罚措施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日前在南京就《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座谈。
其中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用地,不得为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人出售墓穴。”该规定针对的就是所谓“活人墓”。
一旦出现违规现象,《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九条则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将有权对公墓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了解到,这条处罚措施,同样适用于“出售墓穴用地超过规定的墓穴占地面积的情况和未经许可变更公墓建设许可事项。”
现行条例已不适应客观情况
民政部一位官员表示,由于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制定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客观情况,这也是造成“炒墓”现象泛滥的一方面原因。“但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又没有关于‘活人墓’的规定,被很多墓地开发者钻了空子。”
据了解,对“炒卖墓穴”和“超标墓穴”,民政部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北京对炒墓最高罚3倍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目前北京执行的是1996年10月1日下发的《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下的罚款。
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举措
审计署将分赴三省市
对殡葬事业进行调查
日前,审计署举办2007年救灾资金及民政事业专项审计调查培训班。据余效明副审计长介绍说,今年的社保审计任务主要有三项,其中包括将对殡葬事业开展一次专项审计调查。
余效明副审计长介绍,这三项任务分别是:一、全国市县企业职工的五项社保基金审计。这项工作组织地方审计部门实施。二是对十三个省\(区\)救灾资金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三是安排三个特派办对三个省\(市\)的殡葬事业进行审计调查。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不断推进,一些殡葬部门也在改制,借公共服务走向市场之机乱收费,一些单位和个人大赚死人的钱,群众极为不满。
因此,审计署党组决定对殡葬事业开展一次专项审计调查,着重反映其政策执行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揭露各类渠道投入到殡葬事业的资金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乱收费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殡葬事业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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