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发〔2007〕3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外语考试(含第二外语)。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3、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根据各系列(专业)的特点和岗位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持合格成绩或当年考试成绩申报职称评审,外语成绩作为参考要素。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2、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等专业技术工作申报高级职称的。
四、申报职称的其它外语要求,仍按京人发〔2004〕96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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