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前交了请假单,可离职不过数日的本市某灯具公司的电气工程师刘某还是被单位以旷工为由炒了“鱿鱼”。刘某一纸诉状将单位给告了,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昨日,记者从本市劳动仲裁部门获悉,刘某的请求并未获支持,事假单不是员工旷工的免责单,更何况刘某交的是一张还未生效的请假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请事假是否可以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就不来单位上班?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刘某递交事假单应在公司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才能离开公司,而刘某却同步进行,这边递交事假单,那边就已经走人,这种做法显然欠妥。公司在与刘某联系不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作出处理并无不妥。因此,仲裁委对刘某的请求难以支持。作者:晚报记者沙情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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