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焦菁)4月15日正式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即将有配套法规出台。中国证监会上周五晚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未来期货公司的管理,虽然拓宽了其经营范围,但其设立门槛同步大幅提高。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以前的办法相比,最为明显的变化是,修订案中将原来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改为了“期货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期货公司未来实行分类管理,以及按业务发放牌照留有了余地,未来我国期货公司将根据不同业务种类,寻求自己的发展定位。
虽然经营范围得以大幅拓宽,但期货公司的设置,也启用了“高门槛”制。
《修订案》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二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有100%股权的股东净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据悉,目前国内的180家期货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具备高管资格的人员少于3人,有的公司甚至至今没有具备高管资格的人员;平均注册资本则仅为3000多万元,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不到10家。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则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可接受可流通的国债等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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