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尧山林区野外禁止用火的通告
市政[2007]26号
为有效预防尧山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07年3月31日至4月10日为尧山林区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戒严期间内,尧山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报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并采取用火安全措施后方能用火;上坟焚烧纸钱、香烛、鞭炮以及吸烟等,要搞好安全隔离,做到烟火不灭人不离开现场,确保用火安全。
三、凡在戒严期间内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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