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仇兆燕)从5月1日开始,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登记备案,如违反办法中相关规定,最高可被处2000元罚款。
目前,在北京大大小小的废品收购点数不胜数,但至今该行业仍未有规范条例,现在的回收市场仍处在“真空管理”阶段。
《办法》第七条规定,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如果违反,企业和个人将受到经济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同时,回收企业和个人必须对出售再生资源的企业信息,进行登记,信息至少保存两年。
在具体的登记内容方面,《办法》第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关键词
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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