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孙江峰读者:
你来信说,你是一名士官,地方想收回你承包的土地。你问:士兵有哪些房地产方面的权益?
由于大多数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即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服现役期满后,都要退役回原籍生活。
因而,为保障他们退役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对其入伍前的土地、住房等权益给予保留,其内容包括:一是保留土地权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部分地区有关规定大致是: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征公民入伍后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待遇。例如,2004年7月颁布的《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7条第1项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说,如果你是义务兵、初级士官,当地不得以此为由收回你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
二是保留住房权益。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规定主要是: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例如,2003年5月颁布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1995年10月颁布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其家庭分配住房或者拆迁配房时,有关单位应当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