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杜绝“见死不救”不能只靠倡议
毕诗成
在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向各地各级医院提出规范医疗执业环境、和谐医患关系的5个要点,特别强调,对急诊抢救患者须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医院、医生必须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
此前,江苏等多个省市也作出过类似规定,但坦率地讲,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因而,在我看来,即便这次的表态来自于卫生部,但说到底,它还是一种道德的倡议。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机制保障,恐怕这样的道德倡议除了“看上去很美”外,难以结出实实在在的果子。
要切实保障医院做到“先救人后收费”,杜绝“见死不救”,应解决这样两个矛盾。
其一,要把医生的道德感与医院的利益考量捆绑在一起。我们需要承认,的确有急救之后欠费的现象,这从医院的角度,也很难处理。于是一些医院不得不规定,科室出现欠费离开的病人,医护人员要按照一定比例替病人还钱。这就导致了部分医护人员见到拿不出钱的病人总会掂量掂量“先抢救”的后果。而要打消医生、医院的顾虑,政府部门必须要意识到:治病救人不是一个医生、一家医院的事,患者首先是公民,需要国家的保护与扶持,相关部门必须在“急救欠费”上担负起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光有口头的谴责是解决不了制度性弊病的,得拿出相应的补偿政策才行。
其二,尽管医院“见死不救”是一件人人都知道会被谴责的事,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处罚规定。换句话说,从法律的角度讲,你没有交钱,医院“见死不救”承担的只是道德谴责,而无须承担法律制裁。因而,作为已经沦落到医生职业道德底线之下的“不见钱不治病”,是需要上升到“见死不救要惩罚”的法律层面的。事实上,在西方一些国家,对医疗、公安等领域的“见死不救”,均有很强的制裁力度。
“见死不救”的医疗怪象正在颠覆着我们的道德感。在“先救人后收费”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实施细则之前,在具体经费尚没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我担心,即使是卫生部公开出面说“必须先救人后收费”,恐怕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也只是停留在倡议的层面。因此,现在最需要的是拿出明确的措施,让政府公益之手与法律制度规定相辅相成,来消除当前医院“见死不救”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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