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孙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孙瑞标:“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
连日来,个税申报的数据在不停地刷新。各地税务人员忙于自行申报的答疑解惑。
4月2日,自行申报个税已经告一段落。数据显示,截至3月29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达到137.5万人。
“随着截止日期的临近,纳税人申报很踊跃,特别是3月中旬以后,每天申报人数呈加速增长态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孙瑞标对本报记者说。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我国依法应申报个税的人数估计在600万以上,目前的申报人数仅有1/5左右。
毫无疑问,自行申报个税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公民个人而言,都是一种考验。对个人而言,树立自行申报的意识毕竟尚需时日;对税务机关来说,自行申报结束后如何处理未申报的违规者成了考虑的首要问题。
目前,仍有未申报者心存侥幸、担心或者疑问。如果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单位平时没有扣缴税款或没有扣足,自行申报后会否受到处罚?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要多缴税?股票转让所得如何申报?
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管理司司长孙瑞标接受记者专访,就上述问题条分缕析,进行权威解读。
不申报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21世纪》: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目前个税申报最新情况是怎样的?
孙瑞标: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实际截止日是4月2日。
3月中旬以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突破百万,已达137.5万人,申报整体态势良好。
《21世纪》:据了解,目前还有一些符合标准的纳税人持观望态度。如果坚持不自行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孙瑞标: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申报期内纳税人不依法申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纳税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此外,构成偷税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世纪》:有些人觉得不去申报税务机关也发现不了。对此,您有何看法?
孙瑞标:不能有这种侥幸心理。实际上税务部门已有相应查缺补漏的制度。
2005年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应该说,对大多数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是掌握的。
如北京市地税局对50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搜索查询年收入可能达到12万元的人数。
许多省市从2001年起,就陆续对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进行了重点建档管理,虽然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还不是很全面,但大多数高收入者已包括在内。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例如,可以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的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途径是很多的。
《21世纪》:可是,如果平时的收入单位没有扣缴税款,或者虽然扣缴了税款但没有扣足,自行申报后也会受到处罚吗?另外,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孙瑞标:这种担心大可不必。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在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股票转让负盈余按“零”申报
《21世纪》:目前股票市场活跃,最近传言国家正在考虑调整对股票转让所得的免税政策,有这回事吗?
孙瑞标:这是毫无根据的。
1994年以来,一直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明确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实行减半征税。
按照新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年所得的范围,应包括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但是,对这项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仍然继续执行。
《21世纪》:个人在申报时通过什么方式告知税务机关股票转让所得的数额?
孙瑞标:个人取得了股票转让所得,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在“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境内”一栏中,在财产转让所得数额后注明“(股票:数额)”,以示区别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方便计算税款。
《21世纪》:多次发生股票转让,都要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吗?而且有赚有赔,申报额度又如何计算?
孙瑞标:确实存在这类问题,对此我们也作了相应考虑和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
为降低申报难度,同时考虑到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国家税务总局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作了相应规定。
具体说就是,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应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我们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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