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5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在天津财税网(www.tjcs.com.cn)上和网友进行了现场交流,主题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由于3月31日是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而今年是自行申报的第一年,尽管最后期限将至,仍有部分个人存有疑问。
退休工资不在范围
问:我是个退休教授,我的退休工资算在12万元范围内吗?
答:不在范围内。此次申报能够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免税所得,如退休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等;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外籍人员如何申报
问:哪些外籍人员需要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也就是说,在2006年以前来华且在2006年度收入超过12万元的外籍人员应进行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在开发区,我公司的外籍经理去年任职期间曾出差离境,像他这样去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申报吗?
答:外籍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天的,在纳税时不扣减天数。这个规定同样适用12万元申报的外籍人员。也就是说,外籍人员去年度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累计不超过90天的,视同在华时间为一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应进行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如何核定
问:我是开发区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时按综合负担率8%缴税,因此企业没有建立账簿,请问确认自己收入是否超过12万元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核定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答:您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应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依法建立相关账簿。您现按8%综合负担率缴税,申报时将8%中流转税扣除后,反算年所得额。
申报地如何确定
问:公司内部跨区域调动,应在何处申报?
答:应在现职地所在区的地税局进行申报,具体规定如下: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界定为“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时间超过1年的地方”。
公司应尽提醒责任
问:若员工没有自行申报,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公司应协助税务机关提醒督促纳税人按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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