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3日电(李鸿光)上海市民黄先生等四人与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出境游合同并缴纳了团费,旅行社却把原定安排的韩国济州岛游变更为日本冲绳岛游,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新康辉公司退还4位游客旅游费1000余元。
2006年6月23日,黄先生等4人与新康辉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黄先生等人自愿购买新康辉公司组织的邮轮出境旅游服务,主要游览点包括日本长崎、韩国济州等地,4人团费总价19238元。合同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006年7月8日,4位游客搭乘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的轮船启程。不久,新康辉公司得知韩国济州岛因台风封港,把韩国济州岛行程改为去日本冲绳岛游览。
2006年11月7日,黄先生等4人起诉至法院称,在他们登船起航后才被告知韩国济州岛不能成行,此后失去人身自由被强行带往日本冲绳岛“首里城公园”和偏僻的卖场购物。他们认为,新康辉公司该行为属故意欺骗,违背合同约定,侵犯游客的选择权,要求赔偿各种损失折合5万余元人民币。
新康辉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济州岛海上有台风是客观事实,轮船公司临时改变航线属不可抗力。在4位游客启程前,旅游公司也不知晓。新康辉公司还提供了意大利歌诗达邮轮公司上海代表处的证明。
法院认为,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确实会受到天时、地利等诸多无法掌控的因素影响。黄先生等人指控新康辉公司在启程前就知道韩国济州岛封港而作隐瞒,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新康辉公司提交的邮轮公司证明,却证实了新康辉公司事先并不知晓济州岛因台风封港事宜。
考虑到新康辉公司收取游览韩国济州的观光费,与游览日本冲绳发生的实际费用有差异,法院酌定旅行社返还每位游客343.28元,共计137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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