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治贿“八不准”
3月30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全区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实行了治贿工作“八不准”,要求全系统作为长效机制认真坚持。
这“八不准”主要内容是:不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干部职工参资入股或插手干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兼职或以咨询服务名义向企业索取报酬;不准从事与药品监管业务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参加可能有失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和其它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任何好处和各种赞助;不准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充当假劣药品及其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保护伞”。(中国食品产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