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3日电(记者吕诺、周婷玉)中国食品药品监管单位如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监督等工作中,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发生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追究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追究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这是日前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的。
《办法》规定,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贯彻不力,不能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及时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具体措施和组织实施的;对不坚持集体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不坚持德才兼备和干部“四化”标准,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拔任用干部的,应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追究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办法》规定,对存在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等行为,以及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应追究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不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物资设备政府采购等制度,工作失察疏管,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追究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办法》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长期不予纠正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解决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部门或单位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应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此外,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交礼金礼品管理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如收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商场购物券、电话充值卡和贵重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所在部门或单位,否则将按违纪处理。(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