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吴苹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请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
3月19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苹、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苹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3月2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3月25日,吴苹向九龙坡区法院提出要求院长接待,当日法院院长和执行法官接待了吴苹,吴苹表示愿意协商。
3月26日,九龙坡区法院组织拆迁双方进行了协商,由于拆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果。法院于当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吴苹夫妇在3月29日前自动搬迁。
3月28日,吴苹与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面谈,吴苹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
3月30日,九龙坡区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吴苹夫妇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九龙坡区鹤兴路区17号房屋交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吴苹夫妇达成协议。吴苹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4月2日下午,户主杨武自愿离开房屋,晚7时拆除施工开始,至当日22时36分,房屋被顺利拆除。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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