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鼓励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消息引发了不少读者的关心与疑问:企业自建房需有何种条件?这是否预示着党政机关集资建房的禁令有所松动?就此记者昨日采访了省建设厅的相关人士。
省建设厅房改办卞敬礼主任指出,企业自建房须有一系列的前提条件:首先企业要有自有土地;其次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年度建设计划;企业的困难职工比较多;供应对象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企业领导不能从中谋利等等。
卞敬礼主任强调,鼓励单位自建经适房决不是福利分房的回归,销售和出租对象必须符合我省规定的经适房供应条件,也即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中低收入家庭,其中优先出售给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年收入80%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年收入60%以下的家庭。同时,卞敬礼主任表示,鼓励政策也不是为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开口子。去年8月国家三部委发文,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该禁令仍要严格执行。(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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