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通讯员郭嘉)4月2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问题。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幼儿园等教育阶段,不得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并要求各设区市物价网站要设立“教育收费”专页,开辟收费政策咨询、收费项目标准栏目,方便群众查询。
义务教育:不得收取校服费
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省定“一费制”标准,对“一费制”以外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看电影,个别地方核定学校向学生收取电影费标准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高中,择校生不再收学费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擅自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乱收费行为。省定择校生收费标准是最高限价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和择校生比例,直至全部取消。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校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
高校,严禁收取“补考费”
高校,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以及押金、保证金等。对未经审批的高校学生公寓,执行每生每年不高于500元的住宿费政策。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起统一收取,收费时应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高校不得跨学年向学生预收学费、住宿费。学生休、退学的,学校应按规定退还费用。
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实习费”
各级物价部门要审核民办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对民办学校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其中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民办高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报名费、保险费、饮水费、电费、暖气费、实习费、毕业证书费等,均属乱收费行为。幼儿园,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各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杂费、管理费、伙食费、取暖费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收费。根据财政补贴和社会捐款情况从严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严禁幼儿园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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