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 |
博客上发表虚构事实被指控诽谤罪
郭德纲一审被判无罪
法院理由: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情节严重”
法制网北京4月4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肖利民 今天上午,因涉嫌诽谤“老师”而被推上刑事被告席的相声演员郭德纲,接到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郭德纲在网上虚构杨志刚公款装修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等内容不能认定“情节严重”,依法驳回了对郭德纲的指控,同时驳回了自诉人杨志刚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郭德纲和被其在博客中称为“老师”的杨志刚1991年前后同在天津市红桥区文化馆工作。1991年7月20日,杨志刚被任命为该文化馆馆长。2006年3月2日,已经退休的杨志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披露了郭德纲在文化馆工作时期的部分隐私,其中包括郭在文化馆工作期间模仿领导签字报销个人费用近一万元,偷偷拿走单位的行头及两度娶妻并育有一子等事情。
杨志刚接受采访的内容刚刊登出来,郭德纲即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叫郭德纲》的文章。文章中提到,他当初进文化馆时认了一位老师,“因当事人还健在,姑隐其名,就称为馆长”。文中披露了这位“馆长”用公款装修自己房子,与女同事同居等个人隐私。此后,该篇文章被多家网站转载,而且经郭德纲本人同意,在《读库》以及一些平面媒体上发表。杨志刚认为,这些带有人身侮辱性质的诽谤性文字在社会上广泛流传,给他的名誉和声望造成了极大伤害,遂于2006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判令郭德纲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诽谤罪,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
据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志刚的委托代理人与郭德纲对案件事实争论得异常激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郭德纲在博客中所说杨志刚公款装修房子等“事实”的真实性,以及郭德纲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诽谤罪。
该案经过近六个月的审理,今天终于一审落定。法院认为,郭德纲在网上发表文章,虚构了杨志刚用公款报销装修自己的房屋及与女同事同居的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德纲的上述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因此郭德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同时驳回了自诉人杨志刚对被告人郭德纲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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