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京发〔2006〕19号),进一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52号),新政策有四大突破:
一是进一步方便了离退休人员就医。
原有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单位的合同医院和个人就近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调整时,退休人员可及时通过单位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新政策增加内容: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个人可再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调整时,可就近通过居住地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社区与大医院的双向转诊。
原有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新政策增加内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当病情需要向建立社区对口支援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对口支援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时,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也可直接办理转回的相关手续。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就医的待遇水平。
原有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的治疗性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统筹的起付标准按普通住院标准的5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慢性病费用控制管理,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限定的乙类药品,取消个人先行负担的10%费用。
新政策增加内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由50%上调为6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家庭病床转往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连续治疗、且在出院后24小时内建立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处理,不再另收住院起付金额。
在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直接报销工作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费用控制管理,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的,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限定的乙类药品,取消个人先行负担的10%费用。
市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慢性病干预治疗”(通过能量监测,对饮食运动进行量化干预管理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具体限制报销条件为:退休人员在经批准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慢性病干预治疗(限治疗慢性高血压、糖尿病),且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并完成连续三个月一疗程治疗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每年限定报销一次。
为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需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目录》在征求专家意见后进行适度调整,以满足职工和退休人员就近就医需要。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新政策增加内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要有完善的就医登记,使用社区统一的处方和有社区标识的收费凭证,社区卫生服务站出据的收费凭证要盖有标有本站名称的印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化验单据、功能检查结果等检查数据要实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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