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医保中心收受19万犯单位受贿罪
N见习记者 蔡伟艺
本报讯 接受保险公司巨款,为避开财务统一管理,便以保险退保方式给员工发补贴。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认定,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受贿19万,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原中心主任张某也因个人受贿获刑1年,缓刑2年。
2000年6月,漳州某保险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了漳州市医保中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医保中心为保险公司提供一间办公室和一个服务窗口,保险公司常使用医保中心车辆。到案发时,保险公司都没有支付办公、交通等费用。原来,保险公司送了10万元给医保中心买车,但因医保中心财务要纳入市财会中心统一管理,中心主任张某就把这笔钱转回保险公司,给员工买了保险,并在2003年1月,以提前退保形式提取9万多元不入账,作为补贴发给员工。另外,2002年到2004年,医保中心又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某要了5万元,同样用做员工补贴。
另查明,2001年到2004年,因为一些企业要办理医保的人比较多,而且时间急,医保中心称人手不够,以员工加班、尽快办理为由,收受了3家企业4万元不入账,用来给员工发加班费和补贴。
张某辩称,保险公司给的10万元是用来购置小车的,医保中心没有因此而替保险公司谋取利益。另外,郭某给的5万元,是支付保险公司使用车辆、租用办公场所及水电的费用。剩下的4万元是3家企业主动提出的,给员工加班加点办理医保手续的加班费,故不应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10万元最终不是用于支付办公、用车费用,而是以个人名义投保,并提前退保取现的方式,用于发放员工福利。而郭某送的5万元是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支出的,以此抵扣保险公司的办公、用车费用,于法于理均不相符。此外,办公、用车费用应通过相应的财会渠道进行结算,而不应从单位、个人行贿的15万元中予以抵扣。因此,法院判定医保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张某在职期间,受贿17800元为他人谋利。但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处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以受贿罪判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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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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