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金给了二十多万,买房由男方出资双方共有,不料风云突变——
恋爱期间女方以结婚为由,让男朋友买房子付彩礼,不料最终婚事告吹,彩礼该怎么办呢?
打算结婚买房汇钱
林先生与沈小姐于2004年年初认识,2005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初沈小姐来到广州,与朋友一同居住,林先生则在东莞工作,每周末到广州与女友见面。
后来因为双方准备结婚,同时林先生每次来广州都没地方居住,沈小姐便提出买房。在结婚的前提下,林先生于2005年3月以双方的名义购买了荔湾区逢源路的一套房屋,购房款共481939元均由林先生支付。房屋装修后,林先生又花费了5万多元购置了家具、电器等,安置好了两人的小窝。2005年4月初,沈小姐的母亲汪女士到广州与林先生谈及结婚事宜,要求他按照女方家乡习俗支付礼金6.8万元。为尊重习俗,林先生很快按要求汇款。5月中旬,沈小姐提出彩礼给得太少,林先生为了让女友开心,又汇了3.5万元到沈小姐的账户上。风云突变闹上法庭就在林先生觉得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时,7月初沈小姐全家人到广州再次商谈结婚事宜,提出希望未来女婿再支付礼金15万元。林先生很不开心,认为彩礼数额过高,但在女友的百般催促下,他最终还是分三次将款如数汇进汪女士的账户中。不料就在这次汇款后,林先生与沈小姐的感情产生了裂痕,经常争吵,林先生一气之下一个月没回广州。当他8月份出差回到广州时,惊异地发现屋里的电器物品都不见了,一打听才知道被林小姐运出去变卖了。由于沈小姐一直不愿面谈,也不接电话,林先生只能报警,并最终将纠纷上呈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5.3万元彩礼和房屋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法庭认为,给付彩礼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立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林先生则在庭审中主动表示对方只需返还彩礼10万元。而房屋也与彩礼有共通之处。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逢源路房屋的全部权益归林先生一人享有,汪女士、沈小姐共返还林先生彩礼10万元。本报记者 牟春燕 通讯员 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