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要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昨日在京召开证券期货监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派出机构监管评价工作。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会上指出,对派出机构在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等三个方面的监管工作进行评价,是在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实行政府绩效评估的有益探索,对于提高证券期货监管水平,促进发挥系统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尚福林表示,目前,证券期货监管系统70%的监管资源在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监管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系统的整体监管效率和效果。通过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进行评价,不仅有助于找出监管工作中的“盲区”,进而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而且将有效发挥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整体应对能力和系统协同效应,从而实现监管资源整合,不断完善系统管理。
为指导沪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要求各上市公司最迟于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指引》共四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以及制度的具体内容。《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并由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由董秘负责具体协调。
《指引》指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董秘,还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在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证所备案,并同时在上证所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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