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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根据当前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公布“八条禁令”和廉政工作“五项制度”,规定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绝收受的礼品、礼金,必须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所在部门或单位。党员干部每年须述职述廉,发现有隐瞒问题的,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记者吕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和廉政工作“五项制度”。中央纪委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组长曲淑辉说,以此为标志,食品药品监管局廉政工作制度体系基本构成。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明确提出,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规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曲淑辉说,为了保证“八条禁令”真正落到实处,食品药品监管局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长远目标出发,配套出台了廉政工作“五项制度”,从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礼金礼品登记管理、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若干规定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行政审批领导职务有关联的单位直接从事技术审评、认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担负审评审批、认证检查、稽查处罚等工作时,与申请产品注册、质量管理认证和被查被罚企业人员存在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必须按规定回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交礼金礼品管理规定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拒收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绝的,必须自收到之日起在一个月内上交所在部门或单位。对各部门、各单位上交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将通过兑换、委托拍卖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所得款项及时交同级财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提出,食品药品监管单位如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监督等工作中,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发生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追究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追究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存在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等行为,以及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应追究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的,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解决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党员干部每年须述职述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者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将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提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对象存在问题改正情况的跟踪了解。对不改正问题或改正问题不明显、不彻底的,应督促改正;经督促拒不改正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曲淑辉说,“八条禁令”与“五项制度”,是根据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和最薄弱的环节,结合履行监管责任的基本要求制定的。与此同时,我们特别强调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全系统廉洁从政进行督查和指导,各级领导干部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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