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因为争论激烈,其二审从原定的去年8月推迟到12月24日,原定去年底进行三审的时间也一再延后。有消息称,该草案有望在4月进行三审并通过。争论的焦点在,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这样的争论,我支持后者,即劳动合同法应有倾斜性,要给予弱势的劳动者更多的法律支撑。
道理很简单,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最大目标是什么?我以为就是要保护弱者权利。中国社会如今贫富差距拉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个正在发生的、巨大的威胁,如果我们不能在现行体制内通过改良,把它抑制住,谁又敢说吃大锅饭的文明不会反扑?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可能就是这种改良中最重要的一步。
如果我们能在劳动合同法中向弱势的劳动者倾斜,给予他们更多的法律支撑。那么当他们在强大资方那里受了压榨,感到委屈气愤时,他们就会去寻找法律的支持,在体制内寻求解决渠道。他们就会相信这个社会依然有正义,政府值得信任。广大的底层民众就比较容易保有平和心态,而不会选择激进道路。
但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施行所谓“平等保护”,面对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的利益主体和集团,即所谓中国特色资方的强大博弈能力,几乎毫无组织的、以分散个体出现的弱小劳动者,在现实情境下的司法对抗中节节败退,直至溃不成军,是不想可知的必然后果。如果底层民众在体制内寻求不到法律支持,那他们基于现实理性,就必然选择沉默或自行解决。
支持“平等保护”的主流经济学家们的理由是:提高劳动者保护水准,就会造成大部分底层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就业,不是帮劳动者,反而害了劳动者。并宣称这会破坏国家经济。另外,还有外资代表以撤资相威胁。
这有些危言耸听。作为衡量劳工标准最主要的指标,工资收入分配占GDP的比例,在中国却一直在下降,2003年已经低到只有12%。这个12%还是笼统的,公务员的工资、高管的工资和老板的工资都包含在内。在制造业,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甚至比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快速增长的印度,还要低10%。日本经济从50年代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工会力量虽比不上欧美,但也一直很强大。对应的是其劳动者工资的成长速度比美国都快70%,到1980年就已经与美国持平。而日本的经济起飞正是在这期间完成的。美国当年“罗斯福新政”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加强劳工权益。道理其实不复杂,劳工强了,才能提高工资;民众富了,才会消费;民众消费能力强了,国家经济才会有强劲而持久的动力。民弱且贫,而国能富强者,从近代以来还没听说过。
至于外资,它们的反应是正常的。中国劳工越弱,它们获得的绝对利润率就越高,所以他们必然反对提高劳工权益。但如果真的提高了,它们就会走么?未见得,商人求财不求气,绝对利润率的降低并不就意味着总利润的降低,只要中国市场有钱挣,到时它们保证把“撤资威胁”忘得比谁都快。我们如果过于当真,倒是我们不成熟了。
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上,我真心希望社会的精英阶层能够理性一点。在目前下层民众几乎不能参预立法的情况下,如果他们一味地看护自己眼皮子底下的那些现实利益,不愿意向下层民众作出一些必要的让步。那对劳动合同法最终的结果,我实在不敢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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