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吴幼明原来是湖北省黄石市西塞派出所的民警,半个多月前,他被黄石市公安局辞退。被辞退的原因有两条:一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二是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对吴幼明处理过程中的某些细节,颇令人玩味。
据报道,从2000年起至今,吴幼明自办的刊物《水沫》,一直在黄石市和全国发行,黄石市的许多媒体都曾报道过。对此,市公安局领导不会不清楚,值得追问的是,在去年1月5日,吴幼明首度以交警身份在网上发《交警为什么都爱罚款——民警手记》的帖子之前的5年间,不知组织上对他“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过问过没有?虽说直到去年9月,吴幼明才因自办《水沫》,受到当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实际上,这与他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关联。那么,为何早不辞退,晚不辞退,而是到吴幼明的一系列所谓揭“内幕”的帖子上网后,才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呢?
当地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个别部门、个别地方的有限问题,被吴幼明拿到网上放大了,在外部执法环境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吴幼明的行为破坏了警民关系,加剧了警民矛盾。这大概是对吴幼明除自办《水沫》外,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官方解释。但问题的焦点在于,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辞退办法》,都没有限制警察在互联网上发表“一家之言”。即使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吴幼明发布的那些帖子涉嫌诽谤、诬陷,也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不是由其所在单位下达辞退通知书了事。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吴幼明多年“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市公安局没有及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帮助他改正,显然不符合从严治警的要求。所以,在对他作出辞退处理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组织因素”。尽管吴幼明出售《水沫》“获利”1620元,但他为此投入的印刷、邮寄等费用将近3万元。而对于吴幼明上网揭“内幕”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也应严格依法办事,重新进行甄别、认定才行。
|